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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藥行業中藥飲片“柜臺方”管理試行辦法補充規定
上海中藥行業中藥飲片“柜臺方”管理試行辦法補充規定
來源:上海中藥行業協會
根據“滬人社醫監[2011]770號”《關于特定中藥飲片“柜臺方” 納入醫保結算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文件精神,飲片“柜臺方”於即日起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為進一步規范醫保中藥飲片“柜臺方”的銷售管理,現對《上海中藥行業中藥飲片“柜臺方”管理試行辦法》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 納入醫保結算的“柜臺方”僅限于中藥飲片醫保定點藥店配售,有關定點藥店應按照“通知”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柜臺方”配藥服務管理。
二、 中藥飲片醫保定點藥店應嚴格按照納入醫保結算的“柜臺方”目錄進行配售,“哮喘方”(處方編號1-3-1)的配售費用不得納入醫保結算。
三、 中藥飲片醫保定點藥店應嚴格按照經本市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配方飲片價格進行結算,用精制飲片和優質飲片配售的“柜臺方”不得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范圍。
四、 必須使用中藥行業協會統一印制的《中藥飲片柜臺方銷售及藥師指導用藥記錄(醫保專用)》登記銷售“柜臺方”。要認真登記購藥參保人員的姓名、社保(醫保)卡號、所銷售“柜臺方”的處方編號,做好合理用藥指導記錄,并按市醫保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上傳銷售記錄。
五、 配售“柜臺方”時必須附上該“柜臺方”的說明書(由協會統一印制),并在該說明書上注明藥店名稱和配方日期。
六、 做好不良反應的日常收集工作,按規定建檔并及時報有關部門和中藥行業協會。
上海中藥行業協會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