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山東省藥品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現就《山東省藥品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意義
原《山東省藥品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辦法》自2014年實施以來,對強化藥品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落實藥品生產企業主體責任發揮了重要作用。該文件已于2019年10月31日到期失效。為貫徹落實新修訂《藥品管理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關于藥品生產監督管理的要求,省藥監局重新起草了《山東省藥品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堅決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全面貫徹新修訂《藥品管理法》,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共治的原則,進一步夯實企業主體責任、厘清監管職責、加強工作銜接、強化藥品生產監管。在起草過程中,注重借鑒省內外先進監管經驗,結合我省實際,突出問題導向,使《辦法》更好滿足藥品生產監管需要。
二、起草過程
2021年3月,啟動起草工作。省藥監局藥品生產處三次組織區域檢查分局、審評查驗中心、省醫藥行業協會和部分企業代表在菏澤、濟南進行集中研討,形成辦法的初稿。4月上旬,廣泛征求相關處室、各區域檢查分局、有關直屬單位以及省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等意見,共收集修改意見41條,經論證,采納19條,未采納22條,未采納原因主要為與上位法或現行有關規定不一致。4月20日至30日,在省藥監局網站公開征求意見,共收集修改意見12條,最終采納5條,未采納7條,未采納的原因主要是因為上位法要求已進行明確,無須再進一步釋義或者內容表述格式不符合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后又根據5月下旬國家藥監局發布的《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再次完善。經政策法規處合法性審核和公平競爭審查,并修改完善,經局務會審議通過。
三、《辦法》中所指藥品生產單位有哪些?
《辦法》第2條對“藥品生產單位”涵蓋范圍進行了明確。藥品生產單位包括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及藥品生產企業,經批準或者通過關聯審評審批的原料藥、藥用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生產企業,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制劑室,經備案的中藥提取物生產企業等。
四、《辦法》中藥品生產單位主體責任包括哪些?
《辦法》新增關于相對人主體責任的條款,明確了持有人、受托生產企業、原輔包企業的職責。明確規定持有人建立并嚴格落實藥物警戒、年度報告、風險自查報告、停產報告、藥品追溯、上市后變更制度要求,積極開展藥品上市后研究,制定藥品上市后風險管理計劃等相關要求。結合新法規要求,進一步明確了停產報告、責任賠償、許可外生產等特殊監管要求。
五、與原《辦法》相比新增了哪些日常監管的內容及要求?
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明確藥品生產日常監督管理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生產單位依法所進行的監督檢查、抽檢、監測、行政處罰等監督管理活動。《辦法》對分級分類監管、監督檢查、特藥監管、抽檢、監測、安全信用檔案等重申了監管要求,明確風險自查報告、年度報告、疫苗派駐檢查、跨區域檢查、重大問題報告、上市后變更等要求。新增信用監管、行業自律、隊伍建設等規定。
六、《辦法》中規定停產報告的情形有哪些?報告的時限和要求?
《辦法》規定了停產報告的三種情形,包括納入國家和山東省短缺藥品清單的、集采中選藥品擬停產的、生產車間或生產線擬長期停產(連續停產超過六個月)的三種情形。
長期停產的(連續停產超過六個月),應當在計劃停產前五日內報告。長期停產擬恢復生產的,應當在完成準備工作后,向承擔日常監管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恢復生產報告。
納入國家和山東省短缺藥品清單的藥品、集采中選藥品擬停止生產的,應當在計劃停產前三十日內報告。短缺藥品發生非預期停產的,應當在三日內報告。
七、對于藥品生產單位在核準的生產范圍和生產地址上生產非藥品如何規定?
《辦法》第25條明確了許可外生產的要求。持有人和藥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按照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生產地址和生產范圍組織生產。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在《藥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生產地址上生產非藥品等其他產品的,應當在生產前開展風險評估,不得對已批準上市藥品質量產生不利影響,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八、藥品安全信用檔案包括哪些內容?
《辦法》第45條規定了藥品生產單位的藥品安全信用檔案的內容包括基本情況、監督檢查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
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綜合判定的檢查結論有哪些,針對不同檢查結論分別采取哪些措施?
《辦法》明確了檢查后依據檢查結果需采取行政處理的風險控制措施。根據監督檢查情況,評估檢查所發現的缺陷嚴重程度以及產品風險分類,綜合判定風險,將檢查結論分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基于風險原則,將風險控制措施分為企業自行整改、告誡、約談、限期整改、暫停生產(銷售、使用)、依法查處等六種情形,分級進行管理。
十、對在產疫苗生產企業的派駐檢查是如何規定?
《辦法》第36條明確了疫苗派駐檢查的要求。《辦法》規定省藥監局向在產疫苗生產企業派駐檢查員,負責檢查所駐企業執行藥品管理相關規定的情況、收集質量安全風險和違法違規線索,并督促所駐企業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查發現的缺陷問題進行整改等。
十一、關于藥品生產單位如何及時識別質量風險并持續提升企業質量管理水平,《辦法》有何建議?
持有人可采取聘請外部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等方式對其進行質量審計,及時發現企業運行存在的質量風險,并通過持續的改進,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